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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股息利息 信用社可节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75
     
    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分为职工股和社会投资股。在操作形式上,这两种股是一样的:统一发给股本证,利率一般较为固定,且比同期定期储蓄利率高,红利不自动滚入本金,按一年定期结算,到期支付。一种观点认为,信用社有社员章程,有股本证,吸收股金记入所有者权益科目,该红利支出应作为股息支出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税率为20%;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社面向社会吸收股金,利率固定,不与企业利润实际挂钩,支付利息不应视为红利,而应视为储蓄利息所得,应代扣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也是20%.   农村信用社存款化股金利息究竟是股息还是利息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村信用社是按利息所得申报纳税的。   农村信用社揽股形式的多样化,体现了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支持,同时也造成农村信用社吸收了大量的社会化存款。对于这类存款,信用社在向银监部门汇报时称股金,且也得到了银监部门的认可。具体认可形式是,该种股金不用向人行上缴6%的存款风险准备金,即该种股金及股利到期能否正常支付,国家不做风险担保。而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农村信用社则倾向于申报代扣利息所得税,不愿申报股息所得税。   同样的税收负担,为什么信用社平时一直称股息,申报时却倾向于利息而不是股息?   信用社如果申报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则实质上认可是股息所得。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规定,股息分派是利润分配项目,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而如果申报为利息,根据财会[2001]49号规定,其利息支出就能作为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可以算笔账。假设某农村作用社当年股息支出为30万元,当年申报应税所得额为15万元(股息税前列支后),不同处理方法对企业应纳所得税和利息税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企业以股息计税向地税局申报纳税,则企业应申报代扣股息所得税30×20%=6万元,还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5(30+15税前不扣股息)×33%=14.85万元,两税合计支出20.85万元;而如果农村信用社将股息视作利息计税申报纳税,则企业应申报代扣利息所得税30×20%=6万元,只就应纳所得额15万元(股息税前列支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33%=4.95万元,两税合计支出10.95万元。两者相差9.9万元。   信用社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储蓄利息支出的构成要件如存折、存单、存款人身份证号码、公示的法定利率等的明确的规定,经审核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作为合格的储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息明显不具备这些要件有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有义务完善建账制度,分清真正的股息与利息。如果是职工股并按利润效益情况进行分配,那么支付的就是股利,按规定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应申报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如果是面向社会发行的以揽储吸存为目的的股金,就应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信用社应从加强服务上下功夫提高效益,使经营逐步走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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