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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的解读永远比公告原文精彩——探秘2019年31号公告带来的政策方向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25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简称“2019年31号公告”),明确了一些增值税征管问题和执行口径。相信已经有不少财税大咖对公告进行了介绍和解读,听说公告中的某条口径还打了某些大咖的脸。笔者在这里就不再对公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分享了,也不知道是哪条规定打了哪个大咖的脸。

      笔者想跟各位税友们分享的,是随同公告一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简称“公告解读”)中,笔者觉得能够体现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指导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众所周知,实质课税原则是征税的重要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就是指应按照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课征税收。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实施的是行政行为,带有法定授权的属性,所以历来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出于降低执法风险的考虑,都会倾向于按照业务的法律形式来课征税收的。毕竟,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而经济实质很多时候是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所以按照法律形式作为执行口径,出错的几率较低。笔者曾经也是执法者的一员,所以也理解。

      但是,从公告解读中,笔者发现了,税务总局在指导各级税务机关适用执行口径的时候,已经有意识的引导向实质课税原则靠拢了。笔者粗看了一下,公告解读中至少有三处应用了实质课税原则,分别是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公告解读第六条第一款原文:

      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对公告解读原文的理解

      税务总局认为,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并承担了相关责任,并不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而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舱位的发包方,实质上是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向承包人提供了运输服务,而非出租舱位,所以也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上述的判断,是基于承包方在业务的合同关系中,实质上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需要对承运过程的安全承担责任,所以承包方的这种业务经济上的实质就是运输业务而不是代理业务。同理,舱位的发包方,由于也向承包方承担了承运责任,所以发包方提供的服务经济实质上是属于运输业务而非出租业务。

      公告解读第十一条原文:

      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笔者对公告解读原文的理解

      税务总局通过这段公告解读,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执行的过程中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在实践中,由于保险赔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在政策文件中穷举,应该要抓住不同赔付形式的本质,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货物或服务的实际购买方和支付方,从而确定这部分赔付款的进项税是否能在保险公司抵扣。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

      公告解读第十二条原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对公告解读原文的理解

      税务总局通过这段公告解读,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消费模式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五花八门的今天,判断一项业务的性质时,应该“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扒开形式的外衣,认清业务的本质,从而确定业务的税收属性。这其实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新经济模式不断取代传统经济模式,业务运营模式不断创新,消费模式也不断改变。过往通过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穷举各类经济业务对应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来套进列举的经济业务从而适用税收政策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社会。在实践中,只有掌握和运用好实质课税原则,准确判断各类业务模式的经济实质,才能很好的确定业务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也能实现税法的初衷,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社会的杠杆作用,公平税赋,合理保证财政收入。税务总局适时的通过对政策文件的解读,向广大税务工作者和纳税人传达出往后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好实质课税原则的信号。所以,笔者认为,公告的解读永远比公告原文精彩,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解读了解税务总局的政策导向和制定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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