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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09]10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2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2号                                                2009.6.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实行一级清算、审管分离的模式。各直属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和清算办公室,领导和具体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办公室成员由税政、征管、稽查及税务分局(税务所)人员组成。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的人员不参与管辖企业的清算工作。

    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按《规程》第六条规定加强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并实行动态监控;在清算工作中,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并向清算领导小组和清算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二、各直属地税局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甲级或乙级)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项目的鉴证和审核,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审计报告;也可以聘请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参与清算工作,由直属地税局作出清算结论。
    有关费用标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出台的税务师收费标准执行。
    清算项目鉴证和审核工作要对票据及其对应业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有必要的可对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各直属地税局要对中介机构的清算项目鉴证、审核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

    三、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各直属地税局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除按《规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1、土地费用申报表
    2、拆迁补偿费明细申报表
    3、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5、基础设施建设费明细申报表
    6、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7、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8、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明细申报表1
    9、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明细申报表2
    10、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申报表1
    11、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申报表2
    12、房地产销售税金申报表
    13、房地产销售情况申报表
    14、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四、各直属地税局清算办公室受理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以下审核: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对资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二)申报的房地产项目收入是否已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项目除外。
    对同时符合上述二个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对清算资料不全的,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说明补充的有关材料,纳税人应在10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对应缴而未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待税款补缴入库后,再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五、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自纳税人满足条件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情况上报各直属地税局,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各直属地税局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六、各直属地税局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后,应于次日通知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台帐、纳税申报表等税源资料传递至清算办公室。

    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偷税情形的,清算办公室终止清算,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将案卷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八、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各直属税务机关应当实行核定方式征收。核定标准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规定执行。

    九、各直属地税局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清算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税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纳税人申报表、税务机关汇总表等。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准的清算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向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以后的税务检查(包括执法检查、日常检查)和审计工作中,发现有应预征而不预征,应报清算而不报清算,以及不认真组织清算工作等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将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74号)同时废止。

    琼地税函[2011]47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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