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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简化税收优惠程序优化创业就业环境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216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将更简单更便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进一步简化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不再需要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凭《就业创业证》即可拿到真金白银。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稳定就业和困难群体就业面临极大困难,再加上每年加入创业就业大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长期坚持就业优先,先后出台一系列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加大力度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与创业就业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打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各有关部门不断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优化流程,给予就业困难群体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特别是2014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限制,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并将税收优惠由过去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审批。在此基础上,2015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此次补充公告的发布是对这个补充通知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该负责人表示,补充公告将此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各类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另一个重要改变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上述负责人介绍,以前高校毕业生要想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先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部分毕业生因为程序繁琐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补充公告取消了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同时还简化了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促进就业始终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着力点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尽管经济增长率在放缓,仍新增城镇就业1322万人,高出2013年,这离不开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不仅要体现在政策中,更要落实到实际中,让就业群体真正受益。补充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的进一步简化,体现了有关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必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帮助更多人实现创业梦、就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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