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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过期未认证发票处理的一种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39
     
            问题内容:  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 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回复意见: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写手启示:企业如果有过期未认证而造成不能抵扣的发票,并且货物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退货退票。而销售企业可以以开票未及时或无法作废形成的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实践中需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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