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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05
     
        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多处所得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9第19号令)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源泉扣缴类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那么请问,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据此,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问:征收车船税时,微型客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需出具哪些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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