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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能否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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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据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这时,我们供应商就存在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钟必点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也只说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2个文件其实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文件,只要我供货方没有违反规定少交增值税,发生销售返利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至于收到的大卖场开据的“返利”或“佣金”发票,都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实的凭证。还有一个问题,销售返利是否要冲减企业的收入问题,我倒是无法判定,如果冲减收入,就又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问题内容: 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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