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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转型有望在2008年年内全国推行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16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的报告会签呈送国务院,有望在2008年年内全国实行。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按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但由于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此增值税的征税基础要大于GDP,对不是企业增值额的收入也要课税,成了“名不副实”的税种。  从2004年7月起,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继续试点,为改革推向全国不断积累经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背景资料:  我国从1994年起在工业领域与商业领域全面实施的增值税制度是抵扣范围偏窄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即仅限于抵扣外购货物与部分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金,对包括机器设备在内的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尚未覆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增值税的抵扣更无法涉及纳税人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金。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行彻底抵扣全部外购货物与劳务(包括作为资本性货物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与税收实际部门的共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首先是被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加以运用的。从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东北地区已有总计40980余户企业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之中。从2004年7月到2006年底.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抵退88亿元。这一政策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降低部分重要行业的税收负担,推动作为试点区域的东北地区工业经济的发展,仅实行试点的当年,东北三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  2007年7月我国又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增值税转型在中部地区的试点也必将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之路的双重任务,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从根本上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国内外增值税的实践表明,只有实行彻底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运行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消除重复征税,并有效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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