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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案例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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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上述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案例15】 【案情说明】 九江市居民李亮利用临街房开办一小卖部,月销售额为2055元(含税)。 【计算分析】 月销售额(不含税)为: 月销售额=20551+4%=1975.96元 【分析指导】该项销售额低于税务局规定的起征点,则不必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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