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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030
     

      日前,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投资经营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七大类共18个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使用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对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政策提示
      1、新法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与原规定相比,重大改变在于对优惠的起始点的改变与免征、减半征期限的变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新法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规定的“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延长获利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没获利,也就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也促使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2、已经列入目录,但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议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没有直接关系。

      3、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则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解读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后续政策——财税[201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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