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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09]10号 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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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10号 2009.3.16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依据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如符合以差额征收营业税规定,即可以以安置房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安置房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取得安置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确定: 1、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安置房评估价格的,以该评估价为安置房的原价; 2、拆迁安置协议没有载明安置房估价的,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该安置房的重置价计算确定;超过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实际价格确定。 二、转让人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提供安置协议书、费用计算表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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