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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145
     

    1.企业基本情况
    某省农村合作银行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该行2008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9706万元,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3731. 41万元,享受过渡期优惠减半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1865.70万元。

    2.评估对象确定
    按照年度纳税评估工作计划,结合总局下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银行业)》纳税评估及预警指标分析要求,通过跟踪该企业的收入成本率、季度预缴率等指标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对该纳税人2008年期间的税负率、利润率与行业平均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对比分析,对2008年期间的纳税数额的增减数、增减率进行分析,与同业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的增降率进行配比分析,确认了评估对象,交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案头分析。

    3.评估分析
    (1)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运用“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及CTAIS2.0系统查看了纳税人税务登记、季度申报、税款入库、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等税源信息,查看分析了申报数与其相对应税基、税率等要素和企业状况的逻辑关系,通过合理性分析、配比性分析、趋势分析法等人机结合的分析方法,利用评估分析指标对企业各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通过锁定异常指标,初步确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约谈的重点。
    该银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见表A-22。
    表A-22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润总额计算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997056890.09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605295337.423营业税金及附加31641282.224销售费用(填附表二)05管理费用(填附表二)06财务费用(填附表二)07资产减值损失256409850.018加: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09投资净收益60748179.3610二、营业利润(1-2-3-4-5-6-7 8 9)164458599.811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2058310.2912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2532017.8513三、利润总额(10 11-12)163984892.24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1583498.96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16312161.4416其中:不征税收入017免税收入16151449.8818减计收入019减、免税项目所得020加计扣除0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附表六)0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 14-15 22)149256229.76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25应纳税所得额(23-24)149256229.76应纳税额计算26税率(25%)0.2527应纳所得税额(25×26)37314057.44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18657028.72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030应纳税额(27-28-29)18657028.72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0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0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 31-32)18657028.72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11923188.58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0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0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0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0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0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6733840.14附列资料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04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本年入库所得税额0

    (2)评估指标的分析和应用
    根据对采集数据的分析,采集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基础数据,计算营业收入成本率、所得税实际税负率、所得税预缴率等三项基础指标。
    ①2008年度该银行的收入成本率为60.74%,与同行业水平基本持平。
    ②2008年度该银行的所得税负率1.87%,即使考虑过渡期减半征收因素,实际税负率均异于和低于同行业实际税负率水平。
    ③2008年度该银行的所得税预缴率63.90%,低于总局要求,季度预缴率明显异常。

    (3)风险提醒
    在初步确认评估对象涉税疑点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立即向该银行发出《涉税风险提醒函》,告知了分析中初步确认的涉税疑点,列明了解除疑点的有效的途径、时限和纳入人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
    ①营业收入成本率基本正常。但需进一步分析成本构成,查找利润率偏低的成因。②所得税实际税负率1.87%,实际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实际税负率水平,存在风险。③所得税季度预缴率63.90%,低于总局要求,预缴率存在风险。
    ④管理费用偏高,存在风险。
    ⑤中间业务收入计算是否正确、罚款、罚息、账单费等有无全额计入收入。
    ⑥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纳税人接到风险提醒函后,进行了自查申报:一是对捐赠无发票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二是成本化列支安全设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35万元,两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35万元,减半应补所得税款8.04万元。

    4.约谈举证
    对纳税人的自查报告进行分析后,评估人员认为未能排除存在疑点,要求纳税人进一步就存在疑点进行说明,按照市局《纳税评估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了《纳税约谈通知书》,告之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以及需要携带的说明材料,通知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在指定时间到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约谈。主要就下列疑问进行了询问;疑点一是纳税人实际税负率低的原因。纳税人作出了当年度税前扣除呆账22600万元的解释;疑点二是季度预缴率低的原因。纳税人说明了各季度均预提了呆账准备金, 年末进行了冲减;疑点三是管理费用偏高。纳税人谈及预提了省联社管理费;疑点四是纳税人申报的1615.14万元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约谈说明过程中,评估人员向纳税人作了解释说明,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税前列支的省联社管理费不能税前列支,纳税人表示理解并接受。

    5.实地调查
    在对纳税人相关涉税指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初步确定一些疑点基本排除,但还需要对纳税人各季度预提的呆账准备金进行进一步的核对和清理。按照市局《纳税评估业务规程》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又向纳税人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告之纳税人实地调查核实的人员、时间、调查内容以及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经实地调查核实 ,确认纳税人申报的1615.14万元系国债收入,核算准确,为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所发生的支出核算准确,符合免税收入规定。同时,对疑点分析排查时确定的一些疑点进行了核对,发现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工资、福利纲、职工教育经费等均能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列支。通过调查,发现纳税人预提呆账准备金超标,在实地核查环节向纳税人作了宣传解释,此部分金额计7238.03万元,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评定处理
    通过评估分析以及纳税约谈和调查核实,评估人员及时发现了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纳税人在已经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再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767.96万元,需补申报企业所得税980万元,并相应加收滞纳金。
    本次纳税评估,纳税人共补申报企业所得税1032.50万元,加收滞纳金58.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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