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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通过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和运营标准 |
发布时间:2012/11/28 来源:SEC官网 阅读次数: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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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一项新规,为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日常营运制定了新的标准。在证券交易中,结算机构通常扮演着交易双方的中间人。它们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交易能够按照议定条款及时地进行和完成。此项规定是依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制定并获批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授予SEC额外的权利,使其能够针对包括为证券互换交易提供结算服务在内的结算机构制定标准。 SEC的主席玛丽·L·夏皮罗说:“制定新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结算机构不管是在交易量数以万亿计的衍生产品市场上还是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中,都能够履行自身职能。监管当局正在努力建立一个全新的监管机制以降低金融危机期间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而这些新规定则是上述构建工作的一部分。” 新规定要求登记结算机构在提供中央对手服务时遵守特定的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标准。除此之外,新规定还为信贷风险、保证金要求、财务资源以及保证金模型验证的计量和管理设定了标准。与此同时,新规定在交易记录、财务披露方面向所有的登记结算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并制定了数项新的运营标准。新规定(编号17Ad-22)将通过《联邦公报》发布,并将在发布之日起60日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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