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4.28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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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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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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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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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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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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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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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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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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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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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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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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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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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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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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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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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或收入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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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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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期清算,地税机关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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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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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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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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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且无购房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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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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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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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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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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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地税部门意见(或市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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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指土地增值税纳税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纳税人地址”指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纳税人为个人的指家庭住址;
3、“经济类型”,企业纳税人按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个人纳税人填”房地产业”;
4、“所属行业”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纳税人适用的情形”对应“核定原因”所列七项,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后填“是”;
6、“主管地税机关意见”一栏,主管地税机关具有核定征收鉴定权限的,填写 “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没有审批权限的,填写“同意上报”;
“县(市、区局)地税部门意见(或市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意见)” 填写“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核)号: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名称或房地产坐落地址) 按确定的销售收入的 %(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你单位对核定征收事项有争议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