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