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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8]145号 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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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19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08]145号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滁国税发[2008]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市)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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