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6
图4投资架构: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图5投资架构: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通过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香港居民)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图6投资架构:香港居民G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通过新加坡居民H间接持有香港居民G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香港居民G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香港居民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香港居民G可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从以上例子可以知道,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
4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
为防止人为筹划取得股息的时点达到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公告第五条明确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5提交的资料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对提交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证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哪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出新的要求。明确要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申请人或其股东的税收居民身份。
6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事实上,有申请人为股东基于持有股份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为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从债务人取得利息,或者为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从特许权使用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但自称代其他人收取所得。这种情形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特别提醒
受益所有人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征纳双方的关注热点。纳税人应结合公告的最新规定,重新审视自身的交易架构安排,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