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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政府拨款的市政工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501
     

      问:我公司是一家供电公司,在市政建设中,各级政府为了道路景观,经常要求我公司将所属架空线路改为电缆入地,并将工程所需资金支付至我公司,由我公司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厂家。请问此笔资金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政府财政部门不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开具发票的对方单位是哪一方最合适?能否直接对我公司开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所属架空线路改为电缆入地,因相关资产权属属于贵公司,贵公司属于自行改造工程,取得的政府拨付的工程款属财政性资金。

      贵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确定其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

      贵公司取得的该项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贵公司属于自行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出包。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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