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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出口企业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9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国内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实现收汇核销。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出口企业应关注其中的税收风险。   逾期收汇核销的处理   出口货物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客户付款不能及时到位,使国内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结汇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二是试行收汇核销无纸化的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收汇核销信息,但有时由于系统或信息传输的原因导致提交不成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收到外汇管理局转发的收汇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为了帮助国内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税收风险系数,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此项政策的实施,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带来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缓解了企业资金运转的压力。   把握新规定的三个关键点   国税函[2010]89号文件重点规定了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无其他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口企业应把握以下三点:  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明确   对于出口退(免)税来讲,收汇核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必要前提,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对于收汇核销单的管理,原有政策主要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  一是申报期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所述的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是暂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除上述6种情况以外,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结汇”,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不到210天。210天是出口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规定期限,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代理出口的货物。   另外,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6条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国税函[2010]89号文件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并没有明确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关系。对于第一种情况,超过90天申报期的收汇核销单为逾期单证;对于第二种情况,超过210天未结汇核销的为逾期单证。但是,国税函[2010]89号文件只表明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个逾期的规定时限为多少天,没有时间限制。对此,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谨慎操作。   逾期管理与延期申报是否挂钩   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四种情况下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这里提醒企业,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上述延期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国税函[2010]89号文件并没有明确。但从文件表述来看,对于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受限定。因此,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影响较大,国家出台国税函[2010]89号文件旨在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困难,促进外贸经济快速攀升。但我们也注意到,国税函[2010]89号文件没有明确相关扶持政策的执行截止时限。在国内经济回暖以后,是否还按此规定继续执行不得而知。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做到及时催要国外客户款项,并按规定时限进行核销。对于无纸化收汇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操作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错过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核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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