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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670
     

    以“美丽天津·和谐安居”为主题的2014年天津房地产交易会将于10月30日到11月3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举办。近百个楼盘项目、3个保障房项目、14万套二手房源将集中亮相。本届交易会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天津日报传媒集团共同主办。

    央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的房贷新政成为购房群众关注焦点,而就在10月17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金融信贷优惠、引导企业合理开发建设等十项具体措施,天津政策的及时落地对于即将召开的天津房地产交易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新政更多体现在对自住需求方面的支持,将有利于释放首套置业以及改善型需求空间,同时天津地方新政与央行房贷政策一起合力作用将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起到明显的提振作用。

    取消购房限制性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保、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金融贷款
    《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央行、银监会房贷新政,规定对符合分类调控政策精神,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取消“9070”限制
    《实施意见》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优化住宅、商业房屋的配比,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同时增加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中拨付频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利用市场资源补充保障性住房需求、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的分类调控;进一步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加大产业导入,带动产城互动;加强重点地区商业用房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吸引高端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设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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