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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170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5-06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在常德市注册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凡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凡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建筑企业应就当期取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跨地区(含跨省、市、县,下同)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按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按规定向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实行总分体制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进行报验登记时需同时提供如下备案资料,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

    (3)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4)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不能提供上述备案资料或者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能补办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规定据实申报、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或者合伙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从事建筑业务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核定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通知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建筑项目实行个人承包或项目负责制等经营方式、且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部分留归个人所有的,承包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以实际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四)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所得税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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