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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函[2014]1626号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435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财函[2014]1626号                 2014-11-4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3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上《通知》规定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2013年上缴入库(扣除退税后)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我市与区县(开发区)列支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由市财政将市与区县(开发区)列支部分统一拨付企业,年终在财力结算时从区县扣回区县负担部分。

      二、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企业,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向纳税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生产经营和税收交纳情况资料一式3份(其中1份报市财政局,1份报省财政厅)。

      三、区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情况及2013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3)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含附件的电子文档)。

      四、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属于市县列支的,由市财政局连同省级列支部分一并办理拨付手续至企业。

      五、按照省上《通知》规定财政列支拨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全部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因此,企业在上报的企业2013年申请税收返还报告中应明确税收返还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情况、完成时限等以备核查。

    联系人:市财政局季德珉电话:87280488
    邮箱:87279717@163.com
    市工信委李健电话:86789109

    邮箱:22485432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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