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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解读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201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子

      2017年1—7月,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当年7月5日,该专利技术已经到达预定用途,按10年进行摊销。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300万,人工工资400万,折旧费用200万,无形资产(用于研发的软件)摊销100万,总计1000万元。在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材料费200万,人工工资200万,折旧费用200万,总计6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研究阶段发生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000万

      贷:原材料:300万

      应付职工薪酬:400万

      累计折旧:200万

      累计摊销:100万

      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1000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000万

      (2)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万

      贷:原材料:200万

      应付职工薪酬:200万

      累计折旧:200万

      (3)7月,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600万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万

      (4)当年对专利权进行摊销=600万元×6(月)÷120(月)=30万元

      借:管理费用:30万

      贷:累计摊销:30万

      税务处理如下:

      费用化支出1000万元可以加计50%在税前扣除,即会计上的列支费用为1000万元,税收上的扣除费用为1000 1000×50%=1500万元。

      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原值为600万元,税收上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为600万元(历史成本)。假设分10年摊销,企业每年在会计上计提的摊销额为6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摊销额为90万元(摊销额税前扣除60万,摊销额加计扣除30万)。

      2017年7—12月会计上计提的摊销额为3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摊销额为45万元(摊销额税前扣除30万,摊销额加计扣除15万)。

      假如该企业2017年度获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可按照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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