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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财企[2013]117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10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企[2013]117号      2013-12-18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为全面掌握2013年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3]373号)文件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本市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2013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要求,录入数据,并形成电子文档。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地年企补1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会地年企补17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其他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选择填报。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各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项—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见软件表样)。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以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县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企业自愿报备。
      2.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
      3.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3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二)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境外国有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于2014年3月19日至3月20日间,送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将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报送的报表数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1104室,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1)2013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区、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2.各区县财政局应将所属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合并分户数据)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于2014年5月14日至5月15日间,送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将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报送的报表数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1104室,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1)2013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3.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主管财政机关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将通过各主管财政机关退回企业修改、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4.各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决算报表数据分析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下载
      各相关单位应登录“上海财政”网站(
    www.czj.sh.gov.cn),在“下载中心”下载基层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和汇总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

      附件:
      附件1:2013年决算封面-汇总(1)
      附件1:2013年决算封面-单户(2)
      附件1:2013年决算主表(3)
      附件2:主表编制说明
      附件3:补充表封面(1)
      附件3:补充表报表格式(2)
      附件4:补表说明
      附件5:会计报表附注
      附件6:财务情况说明书(1)(企业)
      附件6:财务情况说明书(2)(部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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