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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1994]14号 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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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发文日期:1994.4.12 文号:财税[1994]1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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