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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产相关涉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78
     

      出租房产要如实申报纳税
      风险点一点(风险提示):
      房价高企不下,租赁市场火爆。不少人以出租房屋为生,一跃成为“包租婆”或“包租公”。很多人都知道取得租金收入要纳税,但为了多赚一点钱,往往高收租金低报税款。提醒您千万不要自以为聪明,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将会受到处罚。

      案例说一说(典型案例):
      税网恢恢,疏而不漏
      老张将闲置的住房出租给来穗务工的小李。小李向老张表示,自己不需要发票,房租可否便宜些?老张想现在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比较严,不交点税肯定不行,但是可以想办法少交点。于是,老张对小李说:“如果你同意在原合同外,再签订一个租金较低的"假合同"用作缴税,我就把房租算便宜一点。”小李欣然应允。

      第二天,老张带着“假合同”去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缴税,工作人员发现老张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栋大厦内其他公寓的租金,也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询问具体原因,老张支支吾吾地说不出个理由。经调查,因老张无法说出租金偏低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对租金收入进行了核定。老张费尽心机想少缴税,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聪明反被聪明误。

      税事评一评:
      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纳税。

      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向职工出租住房符合条件可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余慧萍陆晓红)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对上述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现行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是否有税收优惠?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近日广州某高校的财务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现行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是否有税收优惠?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的规定,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单位向职工出租住房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梁小敏张帆)李小姐是公司的财务,近日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把在某酒家招待客户消费取得的发票遗失了。没有发票就无法入账,李小姐很担心,于是再次来到酒家,希望酒家能为她重新开具发票,但酒家只为她打印原发票信息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拒绝重新开具发票。李小姐对以“打印件”记账的做法存疑,无奈之下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了解李小姐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酒家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由于李小姐遗失的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因此应以公司名义登报声明作废并上报税务机关,由酒家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原发票信息,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后交公司作为入账凭证。

      个税网上自行申报忘了密码怎么办?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黄瑞昌张映珍)现在正值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很多纳税人都会选择网上自行申报这种最便捷的申报方式,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只需每年年初申报一次,许多纳税人反映,往年网上申报时修改的密码已经遗忘,忘记密码怎么办?

      广州地税表示:为确保网上申报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个税网上自行申报实行密码设置规则,纳税人凭密码才可进行网上申报。如果纳税人忘记了网报个人密码,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密码重置。

      广州地税进一步指出,纳税人如首次进行个税网上自行申报,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初始密码:一是由纳税人所任职或投资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通过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wssw/jsp/login.htm),在“扣缴义务人密码派发”界面查询并获取初始密码;二是用第二代身份证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获取,或者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主管地税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并取得密码。无扣缴义务人或无法从扣缴义务人处获取密码的纳税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或者用第二代身份证在自助办税终端上获取。另外,为保护纳税人纳税信息安全,纳税人取得初始密码后,须在省地税局门户网站或自助办税终端上修改后方能使用,纳税人需牢记修改后的密码,该密码修改后是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人员都无法查看的。

      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未申报的个人应抓紧时间办理自行申报。逾期申报或不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将予以处罚。在自行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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