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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2/1/1    来源:   阅读次数:2500
     

      1月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开始实施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为了更好的实施这一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国、地税局随后出台了多项相关配套政策。

      1月新的《车船税法》及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同时,新的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1月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版本预缴申报表,是申报技术的又一次完善。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

      另外,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的部分内容。

      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

      1月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容
      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1]117号文件是对财税[2011]4号文件的继续。财税[2011]117号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并将优惠期限延长到2015年。

      1月后同时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分别核算
      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明确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1月起取消车购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 
      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

      一般纳税人迁移可保留身份
      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月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从内容看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二是引导外资投向调整,即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在放宽外资限制方面,《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其中,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同时,取消新能源发电设备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在引导外资产业投向方面,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增加了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等9项服务业条目。

    同时,考虑汽车业发展,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1月起我国730种进口产品关税将下调
      12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发布。根据通知规定,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下调进口关税的商品包括煤炭、成品油、稀土、铜、铝、镍、天然橡胶和动物饲料等。通知还称,2012年继续以暂定税率对煤炭、原油、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税务、工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两部门之间每月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文件明确,工商及税务部门将相互提供如下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等。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时虽然会按照《公司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往往由于税法观念淡薄而不能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这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纳税人股权转让的涉税信息,最终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 种

    备 注

    1

    119

    119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

    201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19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13

    113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

     

    印花税年度申报

    119

    119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

    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

    201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和

    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

    1-30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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