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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45号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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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7-06-14 国税函[2007]6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解读国税函[2007]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资产置换还是股权转让? 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谁来缴税 企业之间涉及补偿金的房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公司之间置换土地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税收政策解读 沪地税地[1995]52号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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