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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不合法,进项怎么抵?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567
     
    进项抵扣,有“合法性”规定吗?


    这是某论坛上一个贴子的内容:


    别以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通过了系统认证、属于允许抵扣的项目就能够抵扣,再其次你还需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业务(如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增值税税收规定等)”。


    觉得精辟,还是好笑?


    合法,才能抵扣。仿佛天经地义的东西,却往往是最容易隐藏错误的地方。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原则是什么?


    或者更深问一层:“合法性”是不是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


    所有增值税企业学习会计,学习增值税如果这一点都没有弄清楚,那在纳税时一定就是容易被诱导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在规定进项抵扣时,都没有从“合法”的角度,进行任何规定或限制。可以这样说,所谓的“合法性”,是被硬生生塞入我们头脑的。


    有人翻开增值税文件说,蓝老师,这难道不是合法性要求吗: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对于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解释是:“……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把这个理解为“合法性”要求,就是在以一种近乎法盲的态度理解法律。


    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之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哪些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呢?其中,因违法,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导致的损失,就属于非正常损失。


    它只是针对损失原因的一个判断。即:违法 依法没收 导致的损失。这种损失不能抵扣进项。所以,这不是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只是对某种损失范围的一个解释。不能根据这个解释,就得出:违法的进项不能抵扣,这一跳跃了五里路结论。


    看看,二者的区别非常之大,一旦我们没能把握住进项抵扣的规则,就非常容易被误导。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公司采购一批商品,进项税金3万元。该商品仿冒了别人的商标,这批商品显然是违法的。那么,进项能不能抵扣?


    核心判断就是,该商品是否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显然,在被工商或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之前,它甚至没有形成损失,不满足以上规定,不能抵扣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可以抵扣。不能仅因为尚未被查处的“违法”,就认为不能抵扣。


    结论是,销售掉商品的1万元进项,没有转出的法律依据。


    我们接着假设,销售了1/3之后,被商标所有人发现,公司很害怕,与对方交涉后达成协议,将剩余商品销毁。但实际上只销毁了剩下的一半即1/3。另1/3被偷偷藏了起来。


    那么,销毁的这1/3能不能抵扣呢?


    核心判断依然是,该商品是否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被依法销毁”,这个销毁是不是依法进行的呢?这可是企业“自愿销毁”或者与对方的约定,“依约销毁”的。毕竟,违法与否的判断权,在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不认定违法,并依法要求销毁,谁敢强令销毁呢呢?企业间产生纠纷并依约处理,属于依约的事。


    所以,这1/3的进项1万元,虽然是损失,但并非依法销毁,也没有转出的法律依据。


    继续假设,然后工商查到此事,依法强令公司销毁掉剩余的1/3,这个1万的进项能否抵扣呢?


    核心判断依然是,该商品是否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重要的事,重复了三遍。


    可见,这一损失的满足了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因为违法 依法销毁 形成损失。所以,1万元进项应该转出。


    那么,既然工商查处了,以前销售的和销毁的商品对应的2万进项,能不能追溯转出呢?


    看看工商处理的结论,是仅依法销毁这一批,还是要销毁已经销售掉的那批?还是要销毁已经销毁掉的那批?


    99.9999%的可能性是,只依法销毁查获的这一批。所以,以前的2万进项税金追溯转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工商可能还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这就针对前批次商品了。此时,是否涉及进项税金转出呢?


    这是显然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工商的这一处罚并不涉及货物,所以完全没有转出进项税金的依据。


    可见,这个业务虽然涉及到一个违法行为,但增值税进项处理上,并不因为违法而转出,只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这一后果,才实施进项转出。


    当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罚款、没收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同样不能理解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有“合法性”标准,也只是对于行政、刑事罚没的这一结果,不允许扣除。


    所以,似是而非时,千万不能乱套合法性这一概念。


    收税是一门科学,有着深刻的内在性规则。税收的“中性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税收的“调节作用”,是一项特殊的规定。除非对某些行为有鼓励性或限制性的具体规定,税收都不对交易合法与否进行判断,更遑论将合法性作为一项原则。


    税务规则的复杂性是多方面的,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它们的确认规则与标准都是完全不一样的。


    不掌握基本规则,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纳税环境下做到正确纳税。


    如果有人问:“哪些进项可以抵扣?”或者有资料标题是诸如《可抵扣项目一鉴表》,这些都说明完全是外行思维。这样的知识价值是负数。


    内行只问:“哪些进项不可以抵扣?”


    比如我,从不问“为什么可以抵扣”这样的问题,只会问“为什么不可以抵扣?”因为进项抵扣的范围是一个负面清单的列举方式,这就是规则。


    税务,要从规则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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