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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企业分而不立筹划不当遭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58
     
    “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该如此操作”。这是江苏省海门市某仪器仪表厂老总王某非常懊悔地对上门进行查后回访的海门市国税局税务干部讲的一番话。  王某所在的仪器仪表厂2006年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65万元,于是主管国税机关于2007年初责令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并于2007年1月份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分析仪器,主要以手工加工为主,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较高,材料进项抵扣税额少,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量也不多。为此,王某觉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加重了其增值税负担,经过谋划,他于今年2月下旬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个生产同类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原企业仍为一般纳税人。  从2007年3月开始,王先生分别以属下2家企业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7年3月~5月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15万元,销项税金2.55万元,进项税金2.43万元,缴纳增值税0.1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2万元,缴纳增值税2.52万元,两个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2.64万元。如果全部按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为(15+42)×17%-2.43=7.26万元,比筹划前多缴4.62万元;如果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为(15+42)×6%=3.42万元,筹划前多缴0.78万元。王某自认为纳税筹划非常成功,并且还将所谓的“经验”传授给同行。  今年6月上旬,江苏海门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人员在对王某的仪器仪表厂实施税源调查时发现,认为企业的筹划有三个问题。  一是筹划后的两个企业未能分别单独核算,按规定两个企业从材料购进到产品入库、销售均应独立核算,不仅一般纳税人要做到账证齐全、核算完整,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做到会计核算清晰。但事实上王某指使财务人员将所购材料专用发票全部记入一般纳税人账上,使其进项税额全部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中抵扣,而所属的小规模纳税人所购材料均用白条入账,造成核算混乱。  二是两个企业的生产车间仍然合二为一,无法分清完工产品究竟是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的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  三是办税人员在小规模纳税人领用的普通发票上均盖了一般纳税人的公章,据了解是由于两个企业对外都是用一般纳税人的名义接洽业务,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发票联上均盖着一般纳税人公章,而发票记账联仍在小规模纳税人账上反映。于是,税务部门据此认定王某的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并决定追缴其增值税4.62万元,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其在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处罚。  一般说来,在对工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一般将企业应税销售收入与可抵扣进项税金的购进金额进行比较,当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64.71%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如果这一比例越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筹划方案是建议企业采用分立的办法,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但企业分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分离后必须是两个独立的企业,如果分而不立,甚至为避税弄虚作假,必然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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