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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扣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78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统一解答。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还就纳税人提出的“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提问进行解答。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事实上,个人限售股缴税一直备受关注。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限售股转让催生了很多避税途径,如通过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避税、到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异地转让避税等。为了补漏,监管部门此后又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明确限售股的7个类型和9种转让方式。

           相关文件——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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