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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地税[2000]4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44号   发文日期:2000-03-13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有关营业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政建设工程征税问题  市政建设工程,是指市政绿化、道路、路灯、涵洞、护栏等建筑、维修工程。凡承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并取得工程收入的单位,均应对其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征税问题  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私营投递公司从事邮政投递业务征税问题  私营投递公司从事货物或包裹投递业务,是一种新型投递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分有车和无车两种,其结算方式类似于联运企业,相互之间以差额结算。因此,无论私营投递公司是否有车,对其从事投递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给其他投递公司的费用及车辆租用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征税问题   邮电部门对未按期缴纳电话费(有线、移动)、寻呼费等电信费用的客户在收取电信资费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在财务核算上将收取的滞纳金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随电话费、寻呼费等电信资费同时收取的滞纳金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征税问题  电信部门在收取移动通信电信资费的同时,代收“频占费”,在财务上作“往来帐户”处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对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应并入主业一并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邮政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邮政广告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下设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广告公司所从事的本系统或社会广告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干部分文化娱乐活动项目征税问题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因此,对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馆、溜冰场、钓鱼馆等场所为大众提供体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房管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其他设施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房管部门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应税劳务。因此,对房管部门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法律事务所等各类专业事务所征税问题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上述为社会提供业务服务的各专业性事务所所取得的各项业务收入及手续费收入,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均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房屋开发企业自留办公用房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企业自留办公用房,是指房开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屋留出作办公用房,其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且未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房屋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的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对房屋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计征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执行时间问题  省地税局以皖地税[2000]24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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