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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艺术品拍卖征个税遭尴尬 藏家民间交易避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6
     
    本周末,天津部分大型拍卖公司的春季拍卖将顺序拉开帷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获得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直到今年4月底才下发的《通知》,无论是地方税务机关,还是协助执行的拍卖公司,都感到时间紧迫,有些措手不及。大部分委托人还处于观望状态,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协助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喆告诉记者:“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拍卖行业协会和各拍卖公司一定会积极执行。但具体到实施层面,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拍卖行业协会已多次召开会议,商量具体对策,但有一些问题还是感到很困惑。”  尴尬之一:已签委托合同未提个税  据了解,早在1997年,国税总局就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涉及到财产原值计算问题,各地一直未能很好地实施。去年,北京开始进行试验性征收。业内人士介绍,去年北京大部分拍卖会的做法是,由拍卖公司直接代扣税金,一件拍品成交后需要缴纳的费和税为成交价的13%,其中10%是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3%的部分就是所得税。  王喆介绍说,本市各大拍卖公司拍品征集工作都是在今年4月以前完成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以往惯例并没有关于个税方面的条款说明。进入5月之后的拍卖会如果强行执行规定,拍卖公司有“违约”之嫌,还可能引起部分委托者的不满,从而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  尴尬之二:拍品权属难定个税向谁收  “拍卖行业的生存就是靠‘诚信’二字。根据《拍卖法》,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要对委托人的资料进行保密。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委托人并非拍品持有者本人。而这次新规定主要是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准确界定委托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何准确分清委托人是不是拍品持有人,这部分个税该向谁收取?大部分拍卖公司都感到非常困惑。”一位拍卖行业工作人员表示。  说到拍品权属问题,业内人士坦言,到拍卖公司委托拍品的,不仅有个人,还有一些企业。单就个人委托人而言,还有拍品所有人本人,或者所有人代理人,以及艺术品作者本人等多种可能。另外,拍卖行业有一种操作手段叫做“护盘”,即艺术家或委托人不愿自己委托的东西流拍,于是自己花钱买下来。对于委托人而言,他没有实际所得,这样的情况,还收不收所得税呢?  尴尬之三:个税可能最终转嫁拍卖方  目前,本市的拍卖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每年拍卖成交额占全国比例不到5%.一些拍卖公司认为,代缴代扣所得税自然会延长财务管理链,一些委托人还可能以佣金为条件,将这部分所得税转嫁给拍卖公司。  令拍卖公司更为担忧的是,部分藏家可能会更多地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来规避税费,拍卖公司为了征集到拍品,就不得不在佣金等方面做出让步。业内人士表示,艺术品通过拍卖会成交,是最透明的交易方式,不仅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更利于国家监管。假如今后更多的藏家选择民间交易,会更多地伤害到原本脆弱的艺术品市场。  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规定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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