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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购税办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32
     
    问:单位2003年3月17.6万购买的红旗轿车因故至今未买车购税。现将该车转卖给个人,该车的车购税如何办理?大概需要多少钱可以办妥?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己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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