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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跨地区经营企业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16
     
    问: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到杭州经营,可以申请使用杭州市的发票吗?申请手续怎么办理?

    答:可以申请使用杭州市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外埠纳税人应在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表)2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主表)2份;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问: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外地生产、经营并申请使用当地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问: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到杭州经营,可以到杭州市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吗?申请手续怎么办理?
    答:可以到杭州市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外埠纳税人可以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浙江省代开发票申请表》(主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农民办税方便卡》或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农民申请开具销售免税农产品申请开票的需提供);
    5、当地税务机开具的《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问: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结束后,需要缴销《外管证》吗?缴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纳税人可以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外管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表)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
    3、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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