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税总发[2013]76号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818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发[2013]76号           2013.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二、海关需要对海关缴款书涉及的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的,可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附件6)回复发函海关。

    《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编号为20位,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复”,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三、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一)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程序的调整,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办法申报流程,告知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的当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数据,以免因纳税人仍然在取得海关缴款书的次月申报期报送数据而影响税款及时抵扣。

    (二)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网络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等配套工作,方便纳税人按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
    3.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
    4.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5.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
    6.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

    相关文章: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 税总办发[201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13
    · 厦国税函[2008]11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2015-05-04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 2015-05-04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 2013-12-14
    · 税总发[2013]76号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0-15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 2013-08-30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实施有关注意要点的紧急通知 2013-08-30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相关操作的通知 2013-08-30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正式启用的通知 2013-08-30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3-08-3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