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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3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49号           2007-7-1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的规定要求,市局对1994年至2006年3月1日转发总局、省局和自行制定的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5件1.《关于印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地[1994]22号)。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税四[1989]32号)。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四[1990]31号)。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四[1991]14号)。5.《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税四[1992]35号)。6.《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四[1992]36号)。7.《关于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4]10号)。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2号)。9.《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4号)。10.《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地税二[1994]15号)。1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18号)。12.《一九九四年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地税二[1994]24号)。13.《关于对行政区划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如何执行的通知》(青地税三[1994]1号)。1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等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4]2号)。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四[1994]10号)。1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及成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青地税征[1994]3号)。1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征[1994]5号)。18.《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征[1994]10号)。19.《关于明确目前使用的规范税务文书种类的通知》(青地税征[1994]16号)。20.《转发〈关于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5]3号)。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5号)。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11号)。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14号)。2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青政发[1995]140号文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税收征管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21号)。25.《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28号)。2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收费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34号)。27.《转发关于青岛市公路养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38号)。28.《关于委托青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税金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41号)2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青地税一[1995]42号)。30.《关于下达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11号)。3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5]13号)。32.《关于加强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3号)。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5]35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6号)。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41号)。36.《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期限和权限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43号)。37.《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资产损失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58号)。38.《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63号)。39.《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74号)。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献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0号)。41.《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3号)。42.《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等六个地方税种纳税期限、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5]28号)。4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自显色无碳纸防弊发票违章案件的给奖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14号)。4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 15号)。45.《关于启用〈房地产业统一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18号)。46.《关于青岛市税务事务所申请代征地方税零散税款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征[1995] 21号)。4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5]22号)。4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23号)。4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43号)。5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违法(章)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5]44号)。5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5]48号)。52.《关于启用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49号)。5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50号)。5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稽[1995]4号)。55.《关于规范滞纳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计[1995]15号)。5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计[1995]35号)。57.《转发〈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1996]2号)。58.《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3号)。59.《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12号)。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16号)。6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20号。62.《关于委托代征房产交易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22号)。63.《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一[1996]37号)。64.《关于平度市煤气公司收取增容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青地税一[1996]44号)。65.《关于青岛市交通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征收营业税、外债偿债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一[1996]49号)。6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不动产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行为如何划分计算原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6]51号)。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9号)。68.《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41号)。69.《关于我市(县)电力部门家电趸售电折扣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复函》(青地税二[1996]232号)。70.《关于认真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15号)。71.《关于我市“三资”企业新建房产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30号)。72.《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31号)。73.《关于调整胶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的批复》(青地税三[1996]34号)。7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产减免房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 35号)。75.《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制度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4号)。76.《关于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和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1号)。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6]21号)。78.《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22号)。79.《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24号)。8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五[1996]2号)。81.《关于加强个体饮食业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青地税五[1996]7号)。82.《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五[1996]10号)。83.《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青地税征[1996]1号)。84.《转发〈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车辆清洗定额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6]12号)。85.《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青地税征[1996]13号)。86.《转发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征[1996]18号)。87.《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6]23号)。88.《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的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 (青地税计[1996]31号)。89.《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和提退手续的通知》(青地税计[1996]38号)。90.《关于启用新版票证和停用、销毁旧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青地税计发[1996]7号)。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1号)。9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2号)。93.《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日照商检局等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青地税一[1997]6号)。94.《关于医疗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8号)。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13号)。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14号)。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7]25号)。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26号)。99.《关于胶州湾高速公路青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 31号)。100.《关于从事饮食行业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36号)。101.《关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7]43号)。102.《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44号)。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 50号)。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2号)。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15号)。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线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地税二[1997]17号)。107.《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青地税二[1997]19号)。108.《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20号)。10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市政府支持我市外贸、财贸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26号)。110.《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28号)。111.《关于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31号)。112.《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35号)。1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38号)。114.《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 70号)。115.《关于“九五”期间铁路系统房产税等四个地方税种征免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7]2号)。116.《关于纳税人逾期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罚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7]44号)。117.《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8号)。118.《关于在个体饮食业推行使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7]14号)。119.《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单位人员中实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试点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23号)。1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32号)。121.《印发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五[1997]10号)。122.《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7]13号)。123《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7号)。1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18号)。125.《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中推广使用山东省青岛市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22号)。12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须知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23号)。12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30号)。128.《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7]40号)。12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计[1997]16号)。130.《关于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代扣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18号)。131.《转发省地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5号)。132.《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征免营业税认定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9号)。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41号)。134.《关于印发〈青岛市营业税报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42号)。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3号)。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8] 32号)。137.《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8]34号)。138.《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6号)。139.《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三字[1998]23号)。1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13号)。14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14号)。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16号)。14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推广使用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17号)。1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21号)。145.《关于在全市扩大实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29号)。1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42号)。14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五[1998]5号)。14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五[1998]7号)。149.《关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8]8号)。150.《关于对税务稽查案件查结后监督被查人调整帐务的通知》(青地税五[1998]13号)。151.《关于在全市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中推广使用山东省青岛市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及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7号)。152.《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抵税物品拍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14号)。15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15号)。1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24号)。155.《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28号)。1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33号)。157.《关于明确税收滞纳金计征问题的通知》(青地税计[1998]18号)。158.《关于起用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的通知》(青地税计[1998]48号)。159.《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9]1号)。16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9]5号)。16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五[1999]2号)。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3号)。163.《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1999]13号)。164.《转发省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欠税数字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8号)。165.《关于对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22号)。166.《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方税源普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23号)。167.《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暂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25号)。1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42号)。1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46号)。1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47号)。171.《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50号)。172.《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比例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88号)。173.《转发省地税局关〈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纳税问题的函〉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15号)。1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16号)。1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31号)。1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54号)。177.《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57号)。178.《关于调整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青地税[1999]159号)。179.《关于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函[1999]89号)。18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函[1999]91号)。181.《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青地税函[1999]105号)。182.《关于做好企业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审查鉴证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1999]124号)。183.《关于房地产交易代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7号)。18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关险种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9号)。1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32号)。1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38号)。187.《关于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46号)。18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59号)。189.《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饮食(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0号)。190.《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1号)。191.《关于部分行业限额开具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2号)。192.《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4号)。193.《关于印制使用四联式税收通用缴款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88号)。1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05号)。195.《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14号)。19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17号)。197.《关于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实施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证明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35号)。1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44号)。199.《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50号)。200.《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52号)。2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95号)。202.《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停(看)车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97号)。2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220号)。204.《关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房产、土地、车船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地税函[2000]16号)。205.《关于单独计价的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青地税函[2000]25号)。206.《关于加强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42号)。207.《关于明确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税务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58号)。208.《关于明确青岛瑞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3家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59号)。209.《关于明确青岛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72号)。210.《关于明确山东大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6家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73号)。211.《关于明确青岛海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3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0]98号)。212.《转发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2号)。2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23号)。2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32号)。215.《关于明确举报案件奖励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51号)。216.《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56号)。217.《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80号)。218.《关于明确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07号)。219.《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13号)。2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18号)。2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21号)。222.《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51号)。22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68号)。224.《关于在全市高收入者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试点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80号)。225.《关于明确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等3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1]10号)。226.《关于明确中惠税务师事务所等4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嵩德会计师事务所等11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1]140号)。22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地税稽发[2001]23号)。22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青地税稽发[2001]31号)。22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案、要案、曝光案件、移送案件集体审理、复审及曝光案件、移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稽函[2001]1号)。230.《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2002]59号)。2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122号)。2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144号)。2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147号)。234.《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地税函[2002]116号)。235.《关于明确立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2]162号)。236.《关于明确青岛瑛成会计师事务所等13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2]163号)。237.《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青地税[2003]21号)。238.《关于进一步明确逾期办法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8号)。239.《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57号)。240.《关于支持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地税[2003]101号)。241.《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04号)。242.《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16号)。2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04号)。2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35号)。2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发[2003]237号)。246.《关于加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25号)。247.《关于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2号)。248.《关于明确在“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246号)。249.《关于明确青岛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5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56号)。250.《关于明确山东益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出具审核证明作为审批附件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57号)。251.《关于从事经营服务性培训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3]14号)。252.《转发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4号)。253.《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0号)。254.《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1号)。2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号)。256.《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50号)。25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23号)。2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 (青地税发[2004]150号)。25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2004]186号)。260.《关于对农电体制改革农村低压资产移交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青地税[2004]25号)。261.《关于补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4]44号)。26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6号)。263.《关于启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山东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通知》(青地税[2005]41号)。264.《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青地税[2005]116号)。265.《关于加强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的通知》(青地税稽函[2006]3号)。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4件1、《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税四[1989]10号)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第三条。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四[1989]71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第七条。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四[1989]74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8号)第一条、第三条。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税四[1990]10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9号)第二条。5、《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地税一[1994]2号) 第一条、第二条。6、《关于由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4]14号)第一条1.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21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8、《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4]7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10、《关于下发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第五条。1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6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一条。1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10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13、《关于调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地税三[1995]29号)“ 土地使用税规定”。14、《关于检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5]4号)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15、《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6]8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6]第6号)第二条。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6]4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第一条。1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1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 2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 138号)第一条、第二条。19、《关于搞好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二[1996] 32号)第一条1、2、3、第二条。20、《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7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9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6]11号)第三条。23、《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和青岛市客(货)运输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征[1996]25号) “关于青岛市客(货)运输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的规定”。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 第三条、第四条。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后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16号)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6、《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1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27、《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7]45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7]第11号)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照顾”。28、《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3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30、《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32号)附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31、《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10号)第四条。32、《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17号)附件《山东省12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名单》33、《关于当前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26号)第二条2.34、《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青地税五[1998]18号)第三条。35、《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31号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使用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第二条。36、《关于胶州供电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青地税二函[1998]4号)第二条“同意对我市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电力部门的农电趸售电价折扣所得,在‘九五’期间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1999]48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7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第二条。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17号)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40、《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65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第八条第二款(一)、(二)、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4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7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附件一税率表。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74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二条。43、《关于印发“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印花税‘双定’征收申请核批表”的通知》 (青地税函[1999]6号)第二条“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核定。”44、《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84号)第二条。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29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一条。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70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78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48、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3号) 第十条、附件一税率表废止。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5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二条。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109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第一条。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34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第一条。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4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七条。53、《关于在全市餐饮、娱乐行业中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 179号)第二条第二款。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8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60号)第一条。55、《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优惠政策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1]37号)第一条(二)、(三)。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28号)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61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第一条。58、《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 99号)第一条(二)3、第五条。59、《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津贴扣除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72号)第一条。60、《关于对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青地税函[2004]142号)第四条。61、《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4号)第一条。62、《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9号) “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规定”。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05号)“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6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第五条“对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青地税四[1997]9号和青地税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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