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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53
     
          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通过,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的实施,标志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司法确认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转情况。经过认真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稿)》。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公安部等单位的意见,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有关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充分论证。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的特点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若干规定》内容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便民。《若干规定》在三个方面体现了便民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密切,地理位置也更近,当事人如果选择到人民法庭申请确认,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审查。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在受理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即使不能当即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量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三是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第二,快捷。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受理后的审查期限也比较短。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如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严谨。首先,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法官当面询问当事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确认。为避免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在审查之后,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案件受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效力、案外人权利救济、费用、向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经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确认如何办理等。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若干规定》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准备的材料。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提供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可以方便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调解组织取得联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 “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各地法院目前审查确认案件情况看,审查确认案件十几天的时间基本可以满足工作需要。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关于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案外人权利的救济方式。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干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确认的条件和范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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