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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税发[1996]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8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粤国税发[1996]333号               1996.9.19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加强对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利用印章进行诈骗活动等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定如下: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厘米,短轴为2.8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环刻用票户的全称,中间横刻税务登记号,下半圆环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如需刻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本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1月1日起启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废止。  根据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为保证印章刻制的质量,加强印章管理和防伪性能,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发票专用章应有防伪标志。    需刻制有防伪标志的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请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的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本条失效]    失效依据——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    最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票证便函[201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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