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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1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止2020年6月,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依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土地使用权

      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指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7〕58号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上述14项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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