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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326 号解读: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29
     
           2009 年6月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 3 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一、 “未申报”应理解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上述“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不申报”应该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然执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国税函[2005]813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如果企业误以为只要是“未申报”,超过追征期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款了,将会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例 1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税务机关核定了税种,纳税人经营期间不进行任何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后,纳税人还是未申报。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例 2 :某企业成立时租用写字楼进行办公,办理税务登记时没有核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之后购买了房产自用,但没有按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 3 年( 5 年)内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上述未申报纳税事项,期限过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具有追缴权。     二、 “特殊情况”是指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2009]326 号文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不申报纳税等情况,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至 5 年。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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