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支付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补偿款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254
     

      问:我公司与一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只执行了一部分。现在我公司欲终止该合同,将该合同的未执行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由于合同关系的变更,我公司需要支付一笔补偿款给该第三方公司。对于这笔款项是否涉及财产损失税前列支问题?是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如果是专项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转嫁原合同购买义务而向新购买方支付的补偿款,不属于资产损失范畴,但不属于不得扣除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补偿款 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 地役权与税收:他方管廊通过我方收取的补偿款如何开票缴税? 2017-01-05
    · 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 2016-09-26
    · 税总函[2013]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15-10-10
    · 面积误差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08-17
    · 股东放弃增资取得的补偿款如何纳税? 2015-08-17
    · 青地税函[2015]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费用补偿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5-03-08
    ·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 2014-09-02
    · 企业土地被收储后的补偿款免征营业税规定 2014-07-15
    · 海南省规划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4-06-08
    · 粤侨办函[20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 2014-03-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