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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国税发[2009]111号 关于明确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其存货及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492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其存货及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111号     2009-12-22   各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  现将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存货以及属于动产货物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已不再持续经营,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在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未处置的期末存货以及固定资产应视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税款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形的,已抵扣的税款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仍有未处置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应按照根据合理方法确定的可变现价值(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等)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分局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应对其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注销怎样处理存货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否注销税务登记?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账面存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思考申请注销的一般纳税人存货的增值税怎么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库存不需补税假注销”现象应亟待关注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法人企业注销后仍应承担的税务法律责任注销税务登记并非都要清算所得税分支机构的注销程序增值税新政策问题解答汇总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5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后留抵税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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