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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地税政[2004]16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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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金地税政[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2-20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2、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2004年1月1日前签订并已自行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收入是2004年体现的,纳税人按金市地税政[2003]142号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抵扣。 3、单位、个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其印花税统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一头代扣。各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代扣房屋购销合同签约对方的印花税义务。 4、本通知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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