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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访谈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9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广州国税网站,关注在线访谈节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贯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李刚副处长、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萧锷副科长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欢迎两位嘉宾。[李刚副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与大家进行交流! [萧锷副科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李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正不断更新完善,能不能请您先就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作一个简单介绍? [李刚副处长] :好的,非居民企业的定义主要源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李处,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的哪些经济活动适用该办法?[李刚副处长]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主持人] :谢谢李处!萧科,对于一个刚刚开始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萧锷副科长]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主持人] :即使非居民企业没有营业执照,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吗? [萧锷副科长] :需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主持人] :非居民企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那对于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是否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 [萧锷副科长]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另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主持人] :谢谢萧科。相信各位网友都知道,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负有纳税申报义务,那么,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要怎样进行纳税申报呢?[萧锷副科长]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该类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主持人] :通过两位嘉宾的详细介绍,相信各位网友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另外,各位网友还可以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我们将真诚为您服务。说到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大多涉及境外企业,如果自己来中国境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话,是否可以由境内发包方进行纳税申报?[萧锷副科长] :对于这种情况,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仍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主持人] :谢谢萧科,这里有个问题是问李处的,您能介绍一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吗? [2010-5-25 10:16:54] [李刚副处长] :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主持人] :对于您刚刚提到的,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这个“不足1年”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持续不超过12个月吗?[李刚副处长] :这里的“不足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足一年,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广大网友特别关心的,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呢? [李刚副处长] :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持人]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呢? [李刚副处长]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主持人] :听了上面的讲解,网友有个疑问,只取得属于源泉扣缴的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吗?[李刚副处长] :源泉扣缴包括法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网友提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属于法定源泉扣缴所得,只取得法定源泉扣缴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取得指定扣缴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主持人] :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能够免除报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吗? [李刚副处长]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和《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57号),非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不能免除提交该报告的义务,而且我们因应非居民企业的特点,制定出了鉴证报告格式,大家可以上网查看。[主持人] :谢谢李处。萧科,今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的相关变化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您能谈一谈吗? [萧锷副科长] :好的,该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主持人] :依照该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核定征收? [2010-5-25 10:31:07] [萧锷副科长]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 :依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如何确定? [萧锷副科长]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 :这里有个网友提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都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该政策是否还有效? [萧锷副科长] :以上规定已经失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采取核定征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是多少?[萧锷副科长] :《外国企业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主持人] :说到税收优惠,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我国以前对常驻代表机构也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来已享受免税优惠的代表机构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萧锷副科长] :该部分代表机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主持人] :谢谢萧科。李处,关于法定源泉扣缴,您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哪些所得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的范围?[李刚副处长] :好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主持人] :非居民企业取得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的所得,是否也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呢? [李刚副处长] :非居民企业只取得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的所得,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且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还有一点是特别需要提醒广大网友注意的,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持人] :法定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哪个时间进行申报纳税?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时候吗?申报纳税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呢? [李刚副处长]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主持人] :网友们比较关心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李处您能讲讲吗? [李刚副处长] :好的,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另外,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 :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源泉扣缴税率是多少? [李刚副处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定源泉扣缴适用的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税收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主持人] :现在的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合同涉及的境内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也就是所谓的“包税”,在计算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该怎样计算? [李刚副处长] :对这种情况,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主持人] :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税收协定,知道税收协定可以减轻税负,因此纷纷主动申请享受协定待遇,那么如果非居民企业取得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的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候,因种种原因未获批准,这种情况该怎样申报纳税呢?税收协定待遇在扣缴税款以后还能继续申请享受吗? [李刚副处长]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主持人] :谈到这个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请问萧科,非居民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萧锷副科长]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除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外,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主持人] :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确定企业需要办理审批还是备案手续? [萧锷副科长] :一、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二、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及审批类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持人]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萧锷副科长]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提交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及其他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主持人] :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萧锷副科长]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由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主持人] :很多纳税人都有一个疑问,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通过后,下次有同类事项发生,还需要再提交申请吗?  [萧锷副科长] :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特别需要各位网友注意的是,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主持人] :谢谢萧科。通过李处和萧科的详细介绍和解答,大家应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更深的体会。网友们都非常踊跃提问,我们已经收到了很多问题,下面就有请两位对网友的现场提问进行解答。 [321 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我公司很多项目的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同,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增加了我公司的纳税成本,是否可以只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李刚副处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CC 问] :我公司向日本企业支付其为我公司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萧锷副科长 答]: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阿坚 问] :我公司2009年7月与香港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劳动服务合同,该公司自合同签订日起入境为我公司提供机器安装调试等服务,香港公司是否需要进行2009年度汇算清缴? [李刚副处长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您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 [何生 问]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现我公司向境外企业发包国内工程,境外企业应向国税还是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 [萧锷副科长 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 [交明白税 问] :专家们,你们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A公司与B公司属外国企业,转让中国企业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缴纳吗? [萧锷副科长 答]:需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小健哥 问] :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主要设计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尔需到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如何按比例扣除? [萧锷副科长 答]:美国公司因与你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而在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等从事其他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除按照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外,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则你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计算该机构、场所的中国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对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花花 问]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李刚副处长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 [ET 问] :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具体有哪些规定? [李刚副处长 答]:需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乐 问] :在转让或许可专用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对技术许可方派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的,也会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刚副处长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的有关规定,对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来华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且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的,应对其判断为构成了常设机构,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即对归属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作相应的调整处理。 [mia 问] :我公司2007年和2008年均有盈利,现对外支付股息,为什么2007年的不用扣缴企业所得税,而2008年的却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李刚副处长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骆生 问] :若非居民企业以平价或低于成本价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办理扣缴申报事宜? [李刚副处长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以平价或低于成本价转让股权的,支付人也应办理扣缴申报。同时,若对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有疑义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将要求非居民企业报送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等资料。 [古池 问] :公司09年有利润,经董事会决议,09年利润全部转增资本,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何时进行扣缴申报? [萧锷副科长 答]:需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lee 问] :我公司是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为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请问应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李刚副处长 答]: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除了自行申报方式外,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指定扣缴征收方式: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关注 问] :刚看到您们的访谈,里面说到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是外国企业填写还是扣缴人可以填写?是否同时填写中英文的内容?印章是加盖谁的呢?谢谢! [李刚副处长 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由非居民企业填报,填写的内容除个别栏目外应为中文,该表由外国企业加盖印章或签字,若非居民企业全权委托代理人填报并附报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外国企业可不在该表盖章或签名,由代理人在该表签名或盖章。 [sz1016411 问] :现在外国企业的代表处是否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李刚副处长 答]:该部分代表机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sz1016411 问] :现在外国企业的代表处是否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我们是一家香港企业的代表处,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我司属于专为总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属于征税的常设机构,应该可以申请免税的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话,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李刚副处长 答]:该部分代表机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如符合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所规定的准备性辅助性机构条件,可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嘉宾的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对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如果刚才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在节目中还没有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后时间会在访谈回顾中进行解答。另外,大家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上12366进行咨询,下期访谈请留意本站最新公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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