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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国税进[2007]4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条款修改]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06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条款修改]

    浙国税进〔2007〕43号                    2007.1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本通知中“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等出口企业实地调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国家税务局、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及其补充通知于2007年7月1实施以来,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日常监管和风险信息收集过程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采取“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等方式恶意骗取退税或企图获取不正当的退税差额,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省局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和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清当前出口骗税面临的新动向和出口退税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加强征退衔接工作。针对以上几种出口骗税或企图获取不正当退税差额的新动向,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本地在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重点突出问题,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查找疑点和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理、早补漏,不断提高防范出口骗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严格退(免)税审核审批。对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有“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或HS编码前后不一致或HS编码与实物明显不符等情况,经实地调查获取证据的,一律不予退(免)税,并按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预警评估,坚决打击和防范“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骗税行为。要加强对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结汇快等出口货物的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工作。要特别关注由内地出口到香港的如白银制品(如银盘、银具等)及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芯片、手机主板等电子产品,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走私回流”、利用同一批货物反复进出,多次恶意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出口骗税新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线索和信息。同时,将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FTP\进出口处\上传区\问题上报)并反馈给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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