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6    来源:   阅读次数: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2011.12.16 

      为了加强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工作,现将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货运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关于“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对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代理方,代理方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全部或部分分给运输方,代理方取得中介服务费的情形,发票开具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运输方按其从代理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给代理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理方按与委托方结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给委托方开具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同时以运输方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扣除凭证,扣除支付给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及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扣除项目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运输方按其从代理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接给委托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理方按其从委托方取得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给委托方开具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同时以合法有效凭证为扣除凭证,扣除税收政策规定扣除项目(如代理报关等)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代理方自身承担运输业务的,取得的运输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给委托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票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承包方),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以及施工资质的复印件;
    (二)承包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复印件;
    (三)承包方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方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第八条关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内容同时废止。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营业税 涉税发票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 2017-01-05
    · 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 2017-01-05
    · 已交营业税未开发票地方政策汇总 2017-01-05
    · 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2017-01-05
    · 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2016-09-26
    · 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老项目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6-09-26
    · 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否征收?如何征收?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二)——营业税下“劳务发生地”原则的政策回顾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一)——对“营业税”君的回忆与展望 2016-09-26
    · 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