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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流转税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提缴纳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4
     
    问题提出:近日,审计部门对我局所管辖的一纳税企业进行了审计,在审计应纳税款时,把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核算了该企业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并对该厂的欠税情况按审计结果进行了通报。       在此问题上,按照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确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按照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金额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但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另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发生抵触时,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多次与审计部门进行协商探讨,但审计部门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现针对城建税征收过程中的模糊问题进行汇总,恳请贵报予以明示:  1.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入库增值税、消费税时若加收滞纳金,城建税加不加收滞纳金?  2.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而未向地税局办理城建税缓缴手续,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如不要求入库,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入库时,对城建税加不加收滞纳金?  3.对企业因欠缴增值税、消费税而未缴的城建税是否算作欠税?  4.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是否要求企业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配比入库或配比办理缓缴手续?  5.国税局查补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消费税时加收了滞纳金,地税局补征城建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政策解读:       1.《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因此,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从财务核算角度看,一般而言,城建税也应是提而未缴的。从税务角度讲,根据冀地税发[2004]57号文件的规定,城建税的纳税期限比照“三税”纳税期限执行。凡经批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城建税,对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尽管企业当期按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期缴纳,这不等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仍应按规定比例计算相应的城建税,而不能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片面理解为未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而无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计提相应的城建税。       上述观点也可从《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确认。企业只有发生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特殊困难的情形,方可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政策精神,国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城建税在内的地方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企业在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前提下,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消费税延缓缴纳手续,向地税局申请城建税延缓缴纳手续。      由于城建税是随主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原则上在分别办理的同时,应先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地税局的相关审批手续,以避免主税不延缓、城市维护建设税延缓的情形出现。如果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确定只申报、不按期缴纳税款,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无论是增值税、消费税还是城建税,均应加收滞纳金。  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按前所述,应该相应办理有关城建税的缓缴手续,如果未办理城建税的缓缴手续,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城建税可以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一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分别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经批准延缓缴纳,故不存在缴纳滞纳金问题,但未经批准自行缓缴的城建税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确定及有关实体法规定的征管范围对各种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因此,对企业因欠缴增值税、消费税而未缴的城建税也应算作欠税的范围。  4.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无相关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配比入库,从税理上讲,在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先保证中央财政税收任务的完成,再负担地方税收任务,在任何时候国家整体利益应始终大于地方局部利益。但缓缴手续的办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原则规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城建税的相关缓缴手续。  5.河北省地税局、国税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57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补缴‘三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在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税局在对企业查补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消费税时加收滞纳金,地税局在补征城建税时,也应加收滞纳金。 关于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是否代扣代缴附加税——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上面的文件来看: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是“按照”,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的是“比照”——一个字的差异。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需要解释一下。但是教育费附加不需要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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