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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7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华税:公告在36号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定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形式,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税:公告指出,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作出的进一步限制,只有超出原值50%的才可以分2年抵扣销项税额。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华税:公告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可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范围仅限于构成不动产部分的设备、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税:公告明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当期一次性抵扣,余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一个自然年以后再一次性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税:公告指出,对于已经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与服务,专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60%部分仍然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则需要予以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一个自然年以后再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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