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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应增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分析能力
     发布时间:2012/6/29    来源:河南省国税局   阅读次数:669
     

      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税务机关也相继部署应用了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提高了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不过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目前在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采集,以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应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增强其相关功能,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存不足
    笔者认为,目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所得税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管理信息共享交流不足、汇总纳税企业信息采集能力不足、汇总系统分析功能欠缺等一些不足之处。
    1.管理信息共享交流不足。
    在税收管理信息技术应用不足的情况下,目前信息不对称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税收征管各个领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也存在着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

      企业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掌握信息不对称。目前,因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原因,一些总分企业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总机构的申报信息,只有年终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才能了解相关信息。而分配表中只有简单的申报结果,总机构的扣除项目及标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掌握。

    同时,对于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无法充分掌握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具体申报信息,只有年终汇算后按照对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才能与总机构申报信息进行核对。由于相关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缺乏共享信息平台,导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在总分机构的管理上数据缺乏沟通,相互之间不了解各自的管理重点,无法形成管理合力。

      此外,近年来,虽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速度加快,并在税收征管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涵盖多部门、实现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交流的综合性信息沟通平台。特别是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工商等部门之间,虽然信息协作有所增强,但不少地区尚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如对于主体税种是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来说,由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税种的信息无法做到充分掌控,无法开展针对性分析,很容易产生征管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2.信息采集能力不足。
    目前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掌握的汇总纳税企业数据大多来自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这些信息由于企业申报意愿、申报准确性等因素影响,准确性不强。汇总企业的总机构一般位于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管理大量的汇总纳税企业和数量庞大的各类纳税人,税收征管、涉税事务受理和审批的工作量巨大。特别是对于一些组织规模庞大,企业层级较多,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的总分企业,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资料采集能力有限,因此无法做到对汇总纳税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采集和及时分辨,在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面仍有力不从心的感觉。

      同时,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普遍重视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信息、税款入库数据、专用发票信息等信息数据的收集,但对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中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数据,则基本上没有有效的采集方法。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这也影响了总分企业深层次税收分析和监控工作的开展。

      3.系统分析功能欠缺。
    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围绕增值税征管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这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相对滞后。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行之前,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信息化管理如数据分析等,主要依靠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收分析监控系统等软件来进行。这些税收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只能满足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简单查询和分析的需要。每个应用软件中的所得税指标和参数多是为了满足某些或某个特定征管目的而设定,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并且软件之间的数据信息也没有实现共享和通用化。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应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后,有效提升了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系统在汇总纳税企业数据的即时汇总分析和相关税种信息数据的交叉比对分析等功能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税务机关征管需求。

      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管理能力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所得税征管时,应依照管理需要,在目前基础上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应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完善,以提高管理效率。
    1.增强系统信息采集能力。
    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税收分析管理软件,只有以综合征管系统等税收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基础,妥善利用银行、工商、地税、统计等部门第三方涉税信息,结合纳税人经营情况数据,开展信息数据资源综合利用,才能实现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有效分析监控管理的目标。

      为此,应着力增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能力与综合能力。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而言,应通过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应用系统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现有税收业务系统软件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互传与共享。通过完善系统模块功能、提升网络数据传输能力等方式,使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申报、审批、评估、稽查等信息的共享与互传。

      此外,应考虑利用网上申报、网上开票等信息化纳税服务推出的契机,利用网络软件技术探索建立总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财务管理信息定期采集的管理制度,为加强税收征管创造条件。

      2.增设税种分析比对功能。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结合流转税数据开展针对性比对分析的工作有所欠缺。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大主体税种,两者各有特点,从税基分析,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销售收入既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购进的货物既是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的查补税款,往往也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笔者认为,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结合流转税数据开展针对性比对分析,能够提高税收分析监控的效果。为此,税务机关可考虑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增设“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分析比对模块”。此外,还可考虑延伸该模块功能,将企业向地税机关申报的营业税信息纳入其中,实现企业营业税收入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信息比对,以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监控和分析能力。

      通过建立功能模块,设立税种分析比对功能,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可实现企业不同税种数据的快速汇总,为企业所得税汇缴分析、比对、评测提供数据支持。

      3.增设任务派单功能。
    为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效率,还应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增设任务派单和需求反馈功能。上级税务机关在日常监控分析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基层税务机关调查落实的疑点信息,可以在系统中启动任务工作流,发起工作任务,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落实,实现过程监控。

      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在管理实践中总结提出的一些系统优化需求,也可以作为一项工作信息在系统中提交,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于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实现汇总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传递与交流。

      出于系统规范化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建议按照易学、通用、便于查询等原则,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增加一个系统帮助文件,对系统的各项功能、数据口径和参数指标等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税务人员日常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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